为加强私有住房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管理,保障市辖区(含功能区)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3月19日,济南市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对私有住房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条件及征收补偿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新规共有两条,分别涉及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条件和征收补偿有关问题,拟规定住宅房屋不得私自分割改造,擅自改变原房屋结构布局、层数、外立面的,不予办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手续。
买卖继承房屋析产分户转移登记须满足仨条件
新规第一条规范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条件,拟规定对因买卖、赠与、继承、婚姻变化等原因办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的房屋,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住宅房屋不得私自分割改造,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改变原房屋结构、布局、层数、外立面的,不予办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手续。平房院落的大门洞(过道)、厨房、厕所等院落共用的附属用房不得单独分割转移(或留用);
非成套住宅或平房住宅分割转移的,应以原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独立幢为基本登记单位;析产分户转移后各产权人拥有的房屋,其不动产权证证载平面图均应有独立的入户门、房间,同时应具备权属界线封闭、四址界限清晰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特性;析产分户转移后的房屋使用面积不低于15.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9.4平方米。
析产分户房屋拟有条件补偿
对于析产分户房屋的征收补偿,新规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了不同的节点。
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前已进行析产分户转移登记,征收补偿执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办法》公布施行后至新规下发之日前已进行析产分户转移登记,且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征收补偿执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新规下发之日前已进行析产分户转移登记,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析产分户是在征收项目冻结通告发布前进行的,被征收人申请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核。
新规下发之日前已进行析产分户转移登记,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且析产分户是在征收项目冻结通告发布后进行的,析产分户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对其征收补偿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新规下发之日前已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大门洞(过道)、前出厦、厕所、厨房、楼梯间等不可居住空间,其征收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实行货币补偿。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